同心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同心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我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同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阅。

一、主动公开

同心县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www.tongxin.gov.cn。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同心县财政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全县财政预决算信息

3.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4.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财政惠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同心县财政局申请获取本单位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同心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同心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同心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到同心县财政局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同心县门户网站(http://www.tongxin.gov.cn点击“我要申请”,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同心县财政局,当场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并登记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同心县财政局将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同心县财政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同心县财政局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同心县财政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20个工作日内答复。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单位将依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标准

目前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费用。

三、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如下

机构名称同心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953-8022356

传真号码:0953-8022356

办公地址同心县罗山路与庆王街十字路口

邮政编码:75130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监督和检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心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联系电话:0953-863740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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