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同心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权所掌握和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外的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等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自然资源局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成立结果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同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平台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方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单位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获取相关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递送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同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栏目,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问题。

(二)受理机构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3-8022114

通信地址:宁夏同心县新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751300

电子邮箱地址:txxzrzyj@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

(三)申请处理

1.审查登记。收到申请后,同心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2.受理答复。同心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1.公民、法人或者公开权利人认为同心县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53-8637408。

2.公民、法人或者公开权利人认为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