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县水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县水务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科室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与我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县水务局文件、重要会议、重点工作;
4、业务信息(主要包括农村饮水、水政执法、河长制工作、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等业务工作措施及开展情况,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我局各类公开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同心县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豫海镇团结北街56号
政务新媒体:水务局微信公众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953—8022145
邮政编码:751300
(二)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应填写《同心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方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申请获取水利信息,并填写《同心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同心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递送水务局办公室。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同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并选择本机关提交申请表。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心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6、申请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7、补正
● 补正情形。
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导致理解有歧义和偏差或者涉及咨询事项,我局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补正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我局将不再办理。
● 补正方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拒绝补正后果等。
● 补正后果。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我局将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达不到补正效果,我局将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我局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四)答复的方式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立即答复的,将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方式:电话:0953—863740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吴忠市水务局或者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