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4-00135 | 发文时间 | 2024-07-2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按照同心县国土空间规划专题领导小组2024年第2次会议安排部署,依法实施韦四煤矿及选煤厂项目土地拟征收及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韦四煤矿及选煤厂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拟征收韦州镇韦一村、韦二村、河湾村集体土地38.51公顷,具体位置以项目的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于韦四煤矿及选煤厂项目建设。
四、项目永久、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一)项目永久征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中“水浇地每亩28000元、旱耕地按不低于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6倍即每亩16800元”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和社会保障方式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韦州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依据以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韦州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由韦州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此公示期自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公示期三十日 。
七、本项目在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复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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