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19-00032 | 发文时间 | 2019-03-2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宁政土批字[2018]401号)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决定征收、转用张家塬乡苏家台村、海棠胡村、赵卷槽村集体土地0.8401公顷,作为宁夏同心风电场(张家塬乡海棠胡)惠风49.5MW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同心风电场(张家塬乡海棠胡)49.5MW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401号)。
二、征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该项目用地位于张家塬乡苏家台村、海棠胡村、赵卷槽村,集体土地0.8401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具体标准为:水浇地每亩24840元、旱耕地每亩6400元,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兰铁路宁夏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青苗等农作物参照市场价按产值补偿。
五、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同心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同党发〔2015〕46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张家塬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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