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4-00018 | 发文时间 | 2023-12-2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心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30次专题会议、同心县2023年国土空间规划专题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研究决定,将豫海镇兴隆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5.7271公顷(其中耕地13.7133公顷)、未利用地0.4628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16.1899公顷,作为同心县2023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2023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3〕343号)。
二、征地用途
工业用地、供水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豫海镇兴隆村,转用土地共计16.1899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豫海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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