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2/2024-00076 发文时间 2024-06-28
发布机构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暨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暨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自来水用户: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我县节水型城市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25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调整后的城镇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分类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2.85/立方米(含水资源税),具体执行范围为: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包括小区内绿化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6.18/立方米(含水资源税),具体执行范围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为19/立方米(含水资源税),具体执行范围为:洗车、洗浴、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实施范围

凡是由同心分公司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标准改造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一表多户的用水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包括小区内绿化用水)暂不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2.具体标准


用水类别

水价(元/m³)

(含水资源税)

每户每月用水量

第一阶梯水价

2.85

15立方米/户·月以内,含15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

4.28

15立方米以上至20立方米/户·月,含20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

8.55

用水量20立方米/户·月以上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我县实际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价格按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水费:超20%(含20%)以下加价0.5倍缴纳;超20%以上加价1倍缴纳。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超出定额部分实行超20%(含20%)以下加价1倍缴纳,20%以上加价2倍缴纳。

四、相关要求

所调整价格执行期为5年。202481日起执行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供水价格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同心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暨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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