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1/2023-00186 发文时间 2023-01-05
发布机构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制度》《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制度》《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制度(试行)》和《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试行)》《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程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吴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制度><吴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吴公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同心县所辖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指导同心县内各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处理工作,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工作。

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本机关及下级所辖机构(部门)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拟文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受理渠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便民服务电话、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向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第五条  受理要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举报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名称、文号、施行时间、政策措施制定机关;

(三)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等;

(四)举报人的姓名(名称)、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单位)信息。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如举报人不愿意提供个人(单位)信息,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不负责回复义务。

投诉人拨打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12345便民服务电话进行投诉的,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以上信息。

第六条  举报分转。各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政策制定部门受理。

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根据举报事项转办或移交政策制定机关受理。

12345便民服务电话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政策制定机关办理,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从12345便民服务电话系统调取相关举报诉求数据,跟踪分转情况。

对于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第七条  举报受理。受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单位)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核查时限。对于符合受理规定的举报,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12345便民服务电话受理的举报工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转办,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在核实转办时限期满前提出延期办理申请。

第十条  核查回复。受理机关应当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情况;

(二)  受理机关发现被举报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受理机关发现被举报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政策措施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办件回复。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12315、12345等部门分转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我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督查督导各公平竞争审查成员单位工作机制的建立,解决各部门现实问题,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试行)。

第一条 抽查范围。各公平竞争审查成员单位自2020年度以后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本年度已经被检查或已经被确定为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不重复检查。

第二条 网上抽查每年10月后,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计划组成调查小组开展网上抽查,对政府官网发布的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抽查。

第三条 实地抽查。参考网上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严重和网上公布文件较少难以抽查的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查。被查单位应提供原始发文记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记录。实地抽查时,主要审查被检查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被抽查文件起草阶段的公平竞争审查记录和审查结论是否正确。

第四条 自查。各单位根据“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自查。由文件起草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专职人员对本部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的所有文件开展自查,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

第五条 部门间互查、第三方抽查。必要时,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间互查或第三方抽查,互查主要在网上进行,也可抽调少量成员单位人员分组互查。组织第三方抽查时,按照区、市《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抽查。

第六条  问题整改。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问题文件原件和整改后的文件报吴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必须自查问题并自行纠正。被联席会议办公室抽查、互查或第三方抽查的问题整改后应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问题所在单位应对问题所在文件补充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应按工作程序尽快实施,审查后坚持原有意见的应回函说明情况,属于县级政府或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按工作程序报市级政府或部门请求解决。

第七条 情况报告。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结合抽查结果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结果,以及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向区、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并在同公审办发2号全县通报存在的共性问题。

第八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发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全面准确掌握公平竞争推进情况,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综合协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报送工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平审查联席办)做好全县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报送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考核。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公平审查联席办报送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县公平审查联席办应当及时汇总本辖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吴忠市公平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条  按半年报送新增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于半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平审查联席办报送本单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名称、文号、出台时间、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信息。

第四条  按年度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县公平审查联席办报送本年度公平竞争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县公平审查联席办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公平竞争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一)中央、自治区、吴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本级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建立情况,包括审查负责机构、责任人、内部审查流程、审查结论存档情况等;(三)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年度新增政策措施数量及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四)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报送期内清理的存量政策目录清单及废止、修改等清理结果;(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措施、建议。

第五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明确信息报送分管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报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0953-8022058)备案,如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信息及时报送。

第六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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