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4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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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责任部门: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吴忠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心县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负责、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冶金等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者违法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
(六)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举报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之列: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核查、督办、转交、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十条 核查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编号登记。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谁接报、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举报事项,必要时可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四)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应当协调同级相关部门联合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生产经营范围、持有各类证照等情况;
(三)核查处理情况。包括核查人员、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核查证据材料。事故隐患应说明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属于违法行为的应说明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所得等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附事故基本情况,说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是否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等;
(四)举报反馈情况。包括反馈的人员、时间、方式、内容及举报人对核查处理情况的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每年设立50万专项举报奖励资金池,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的,给予奖励5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瞒报、谎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和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进行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供有关举报资料、举报事项核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应急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按照程序和标准向举报人审核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按程序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个人真实姓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奖励的,由举报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逾期未提供资金发放所需资料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当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县财政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池,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奖励资金发放的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并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核查处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同心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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