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4-0008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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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责任部门: |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全面提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服务水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信仰坚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创建目标,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我县城市管理,切实解决我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全力建设现代化美丽新同心。
二、基本原则
按照《吴忠市停车场条例》文件要求,借鉴学习毗邻市县停车收费管理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结合同心县实际制定差别化和计时累计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规范停车场管理运营,提升服务质量。
三、职责分工
城投公司负责县内道路外临时停车场、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和日常监督。
自然资源局负责停车场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施划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处理。
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四、提升管理服务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停车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
2.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秩序;
3.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保障车辆出入畅通;
4.所有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设置电子计时设备,在提供停车服务时必须提供记载车牌号、出入场时间、收费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
5.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首时段收费标准;
6.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7.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8.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2.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3.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4.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5.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6.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7.非新能源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车位,新能源车辆充电结束后应当及时腾挪车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范围
清水湾停车场、变电所北侧停车场、西征纪念园停车场、富兴社区停车场、政务大厅停车场、农贸市场停车场、北沟桥停车场、富强路停车场、大寺路停车场、新区医院停车场、西征纪念广场停车场、滨河运动广场停车场、森林公园停车场、人民公园停车场、同心公园停车场、火车站停车场、汽车站停车场、高速公路出口停车场。
六、收费标准
白天: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内不收费,停放3小时内停车费1元,停车3小时以上2元。
夜间: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内不收费,停放4小时以内停车费2.5元,停车4小时以上5元。全天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5元。
七、免费范围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含停放服务收费,如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三)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停车场一律免费开放。
八、相关说明
(一)包月、包年车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二)白天时段为早8:00至晚22:00,其他时间为夜间时段。
(三)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