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00879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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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责任部门: | 同心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8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下拨用于支持同心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负责管理。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实施奖补政策,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定资金分配计划。县财政局负责拨付专项资金,会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布局,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化工、轻工纺织、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电子信息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的项目。
(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支持煤炭、化工、清洁能源、纺织、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产业链延伸,降低产品综合能耗,提高产品附加值,有计划、有重点地引导产业往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企业绿色改造升级。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支持重点企业生产工艺和节水技术升级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用水系统;支持企业节能改造升级,提升用能水平,节能降耗;支持企业节能环保改造,达标排放。
(四)企业智能改造升级。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精深加工,运用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
(五)项目投资效益好,建设进度快,对促进县域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给予补助,奖补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根据项目评定结果,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的30%)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对年度内各级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同心县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当年成功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征信良好;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
(四)申报项目须在备案日起2年内组织实施并建成;
(五)符合固定投资(500万以上)入库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入库统计;
(六)对尚未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但年度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超过0.5亿元,且投产预计新增产值达到0.5亿元的企业;
(七)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八)不得存在偷逃税费、恶意拖欠税费或恶意欠薪、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所需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概况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核准)及其他需要办理的批复文件或证明资料;
(四)项目设备投资证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
(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注明项目现金支付及非现金支付金额);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会同发改、财政、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计划,确定支持项目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每半年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心县2022年1月以来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心县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同政办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