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5-00033 | 发文时间 | 2025-04-1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同政办发〔2025〕19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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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同心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心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秩序,提高标准化厂房利用率,发挥标准化厂房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园区管委会依规委托宁夏同心县同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润园公司”)负责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的租赁管理,包括租金收取,标准化厂房招商、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及配套设施管理等,标准化厂房招商、物业招标等环节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过程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包含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适用对象包括园区管委会、同润园公司以及入驻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与同润园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条 同心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支持国内外资本进入园区投资。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及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围绕21条产业链,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入驻。
第五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满足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同润园公司提交入园申请,呈报项目审签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身份证明、注册文件及厂内规划、工艺布置图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同润园公司在项目审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期限、租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企业需续租标准化厂房的,可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同润园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采取先缴费后入住的方式,相关费用缴清后正式移交厂房供企业使用,往后每年厂房租金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十一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
(一)对入园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签订厂房租用协议之日起,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的成本及参照区内其他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收费标准,按照5.9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二)企业如需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应先提交购买申请,结清前期相关费用,由园区管委会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局依规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执行相关处置程序。
(三)租赁费按年度收取,入驻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之内将租赁费支付到同润园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企业自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企业自行缴纳。
(五)企业承租标准化厂房到期后,如有拖欠水、电等费用情形,同润园公司应向企业下发收取费用明细单及缴费通知单/函,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缴清相关费用。如未缴清并导致同润园公司或产权单位垫缴相关费用时,则同润园公司依法进行追缴。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同润园公司的管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门前三包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所在区域的内部设施设备由入驻企业负责日常保洁,由其自行维护或聘请第三方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办公楼等内部结构,所产生的工业垃圾、废气、废水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处理。区域外的公共设施的保洁和维护由同润园公司聘请或成立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需按照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物业管理范围为标准化厂房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退出时,须将厂房恢复原状。如有损坏、不及时清运垃圾、需要进行恢复施工等情形的,产生的相关费用需进行补缴。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对企业的装修、改造等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入园租用标准化厂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润园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协议,依法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承租企业承担:
1.未征得同意而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3.擅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所租厂房的;
4.造成房屋及主体结构损坏的;
5.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
6.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八条 企业在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收到“违约退租告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及时清运相关物品,恢复标准化厂房原状,交回厂房及配套设施,并进行租金的结算清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同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同润园公司与企业的权利及义务,具体以租赁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 如对本办法有异议,可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园区管委会举报,也可通过12345便民服务电话、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向同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对符合受理规定的举报,园区管委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12345便民服务电话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转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情况不属实告知举报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补做审查、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停止执行或调整政策措施并公开、属于例外规定的向举报人解释说明并评估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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