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4-00115 | 发文时间 | 2024-06-21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及延伸范围
适用于同心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电力接入工程: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用户新装用电项目引起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
低压(400V及以下)小微企业接入工程:指计量装置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高压(10kV及以上)项目接入工程:指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支持物(或环网柜、开闭所等开关设备)为分界点,分界点电网侧供电设施(含分界点开关)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公共电网接入点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距离,原则上架空小于50米、电缆300米以内的视为无接入工程。
二、建立接入工程资金分担机制
1.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
2.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和土建工程由属地政府承担投资。
3.除低压小微企业、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电气工程部分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包括架空和电缆线路及附属设备、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及变电站间隔等;土建工程部分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包括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土建基础、变(配)电站址(房)、35千伏及以上杆塔土建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路径规划、环评、水保、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征占地、青苗补偿、线路跨越补偿、线路通道清理等手续与费用。
4.临时用电项目电力外线工程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供电企业和政府不承担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相关费用。
5.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并统筹考虑资金。供电企业协助滚动开展电力工程项目储备、建设规模调研和评估。
6.政府明确建设用地地块范围后,应提前规划预留电力廊道,电力廊道应尽可能靠近规划红线。政府已建成的管廊,可由供电企业无偿使用,不再重复建设。
7.由政府及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行业标准执行,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三、明确资金来源及拨付流程
1.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对属地范围内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按年度测算建设资金,由政府统筹解决资金。供电企业协助滚动开展储备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规模调研和评估。
2.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资金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确保高效使用。供电企业要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提前测算需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提前筹划资金来源,确保电力接入工程高效率、高质量、高标准实施。
四、加强资产管理及运营维护
1.为保证工程质量,电力接入工程由政府出资的,可选择市场化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实施,供电企业参与电力接入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质量验收。由政府建设开成的固定资产,可依法依规移交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移交后资产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
2.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电力接入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参与验收,投入使用后可无偿移交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