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1-00017 | 发文时间 | 2021-03-01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同政办发〔2021〕1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重大意外事故及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保险对象:凡具有同心县所辖户籍的自然人或在同心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四)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拥挤踩踏救助保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附加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附加自然灾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暴风、暴雨、暴雪、寒潮、冰雹、崖崩、雷击、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附加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8.增加公共区域溺水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9.增加生活困难及医疗救助保险。为帮助群众摆脱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的恶性循环,增加生活困难及医疗救助保险,对低保户、残疾人群、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及政府需要救助的人群。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因发生生活困难给予补助(需政府出具救助证明);居民发生意外及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需政府出具救助证明)。每人最高救助2000元,总救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主要责任免除。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居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居民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六)保险保障。根据全县实际,居民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发生道路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居民残疾的,依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按照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发生居民残疾的其它政府救助情形,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按照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七)保险费。
保险险种 | 责任限额 | 每人 保费 | |||
累计责任限额 | 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 ||
火灾爆炸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8.78元 |
拥挤踩踏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
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
精神病人伤人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
自然灾害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
公共区域溺水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5万元 |
总保费=所辖居民*每人保费=339000人*8.78元/人=2976420元。
二、保费缴纳
保费缴纳由县财政据实统一支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救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及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实施。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投保人,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项政策落实,督促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落实政府救助保险保费,完善保险运行机制,监督保险资金规范高效使用。保险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做好承保、理赔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及时提供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投保、核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
(三)完善风险分散体系。积极探索扩大政府救助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对特殊贫困群体的保障能力。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以及面向特定领域的责任保险,全面提高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图解文件: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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