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0-00146 | 发文时间 | 2020-11-1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同政办发〔2020〕7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同心县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区、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是指由财政拨款、帮扶单位援助、闽宁协作资金、社会捐助、村集体自有资金等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乡镇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各行政村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主体,乡镇要指导村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型、资产盘活型、产业带动型、服务创收型、物业租赁型、乡村旅游型、村民联动型、社村共建型、社会帮扶型和股份合作型等发展模式,要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的主体,要建立专账,独立核算,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五条 各村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使用资金。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定期对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质量、成效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六条 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以村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经村“两委”谋划,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票决。
第七条 各村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方案确定后,上报所在乡镇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审定,并以乡镇党委或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八条 村集体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设施建设。村集体资金可用于暖式大棚建设,地方特色产品加工、销售等厂房门店建设及仓储、冷藏、物流等产业设施建设。
(二)机械设备购置。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及电子商务等机具购置。
(三)生产费用周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流转、土地整治、有偿服务、劳务等费用;购买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
(四)投资入股经营。扶持资金用于与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投资、参股等。
(五)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扶持资金及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不得用于偿还村庄债务;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款及核算
第十条 资金拨付下达至各乡镇财务室。由所扶持村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开具收款收据并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将扶持资金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资金按照村财乡管各项制度,各乡镇(管委会)安排专人负责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会计账簿建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进行投资时,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票决。对外投资时,要与经济实体、企业等签订投资协议,确保年均纯收益不低于6%,且每年要按照投资协议按时收取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为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对资金投入企业参股经营的,要明确对应物或抵押物,签订正式的抵押合同,明确投入资金,并进行公证。用村集体资金自建的项目,也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合作经营的,乡镇要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入股资源、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收益分配等。各村要建立健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护和运营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到人。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各乡镇(管委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县纪委监委、审计和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优惠政策,明确土地流转上限标准,防范土地流转风险,推动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是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是坚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
四是坚持流入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原则。
五是坚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三、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形式和程序
(一)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1.流出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
2.流入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二)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双方可以自愿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组)流转。实行委托流转的,农户应出具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未经农户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农户流转土地。
(三)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农户自行流转。流转双方有流转意向,由农户向村(组)申请,经村(组)审查,由乡镇(管委会)指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转让形式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同意。
2.村组牵头统一流转。涉及的农户均应书面委托村(组)。流转形式、期限、标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在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由乡镇(管委会)、村(组)协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组)其他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承包地或村(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农村土地统一流转公平、公开、公正。
3、村组流转集体资源。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耕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村庄整治开发的宅基地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流入方在流转期间,可以联合其他人员(企业)经营。对未取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村(组)一律不得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鉴证,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乡镇(管委会)、村各备案一份。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还应向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乡镇(管委会)、村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做好对流入方生产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履约能力、资信等情况的调查,建立资信档案。
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模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入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生产,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种粮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投资经营,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三)集中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作物销售等方面实行托管,收益按协议兑现。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
五、扶持政策
(一)强化农业科技投入。凡良种繁育基地、新产品展示和新技术推广优先在土地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所经营土地上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规模经营主体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同时将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进一步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立项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治、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四)优先解决农业管理用地。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建造的管理用房、晒场、仓储等设施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具体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优先办理户籍转移。跨区域流转土地的流入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六、风险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基础上,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一是明确上限控制标准。单个工商资本流转土地上限控制在10000亩以内,工商资本流转农地总面积占乡镇(管委会)区域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是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项制度,认真对辖区内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土地流转合法合规。
三是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各乡镇(管委会)土地流转、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心县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
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4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为路径,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升级,为我县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30万千瓦以上,农机具配置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机作业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机社会化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农机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县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0%,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马铃薯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0%,小杂粮、红葱、中药材、枸杞、瓜菜、葡萄、文冠果等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实现突破,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5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40万千瓦以上,农业机械化进入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时期。全县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小麦、玉米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马铃薯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小杂粮、红葱、中药材、枸杞、瓜菜、葡萄、文冠果等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显著提升,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率总体达到50%以上。
二、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提升农机装备创新能力。支持适宜我县农业生产装备的关键技术研发,对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政策”的农机装备创新项目予以支持。探索建立“推广机构+企业+合作社+基地”的农机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引导农机生产企业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投入。鼓励支持我县农机推广技术人员开展适宜我县及我县特色优势产业作物(小杂粮、红葱、中药材等)生产的机具引进、研发和适应性改造,开展适宜本地生产条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的探讨攻关。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农机装备质量可靠性建设。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行业规范管理。督促农机装备行业大力开展诚信自律行动和质量提升行动,加大对质量违法和假冒品牌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三、着力推进农作物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
(五)加快补齐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短板。探索小麦、玉米、小杂粮、马铃薯等节本高效种植模式,促进高效植保、产地烘干、秸秆处理与耕种收等环节机械化集成配套。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建设一批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按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深翻、深松、秸秆综合利用等生产服务给予补助,支持有条件的乡镇率先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六)加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全面机械化。加快突破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小杂粮、红葱、中药材等特色产业机械化瓶颈和技术创新研究。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全面机械化推进行动,重点支持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关键农机装备的引进研发攻关和示范基地建设,引进一批适应性强、作业性能稳定可靠的高端、智能机械装备,支持有条件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率先实现全面机械化。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七)协同构建高效机械化生产体系。加快选育、推广适于机械化作业、轻简化栽培的品种。将适应机械化作业作为农作物品种审定、耕作制度变革、农田基本建设等工作的重要目标,促使良种、良法、良地、良机配套。支持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平台建设,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等支撑引领作用,提高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加强产研推用联合攻关,加快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四、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
(八)加强绿色高效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加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支持深松(翻)、秸秆还田离田、精量播种、精准施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高效机械装备和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大特色优势产业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力度,支持大马力、高性能和特色、复式农机新装备示范推广。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探索对购买大型农机装备贷款进行贴息。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加快淘汰老旧农机装备。规范和促进植保无人机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九)推动智慧农业示范应用。促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在农机装备和农机作业上的应用。搭建智能农机装备研发科研单位、农机制造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用户的对接平台。支持建设农作物精准耕作、智慧养殖等智能农机装备示范基地,推进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等融合发展。推进“互联网+农机作业”,推广应用农机作业监测、远程调度、农机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平台,提高农机作业质量与效率。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
(十)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能力。加强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机科研推广人员与农机生产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合作,支持农机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机服务组织等参与技术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田间日”等体验式、参与式推广新方式,提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效果。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
五、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十一)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户以及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机企业和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投放。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开展农机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研发适合农业机械特点的保险产品。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十二)推进农机服务机制创新。鼓励农机服务主体通过跨区作业、订单作业、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开展高效便捷的农机作业服务。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建设农机具存放以及农产品产地储藏、烘干、分等分级等设施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车辆的通行费。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六、持续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
(十三)提高农机作业便利程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制度、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进一步明确田间道路、田块长度宽度与平整度等“宜机化”要求,加强建设监理和验收评价。统筹中央和地方各类相关资金及社会资本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改善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重点支持我县东部山区开展“宜机化”改造,扩展农业机械运用空间,加快补齐东部山区农业机械化短板。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十四)改善农机作业配套设施条件。落实设施农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电等相关政策,支持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生产条件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机具存放和维修、农作物育秧育苗以及农产品产地储藏保鲜、产地烘干和初加工等农机作业服务配套设施。推进建设区域农机安全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快速救援、机具抢修、跨区作业实时监测调度等能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七、切实加强农机人才培养
(十五)加强农业工程人才培养。支持农机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学位深造,积极引进区内外农机装备高端人才。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六)注重农机实用型人才培养。加大对农机大户和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力度,培育一批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工匠型职业农民。支持农机销售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培养农机操作、维修等实用技能型人才。支持开展农机驾驶操作、农机维修等农机职业技能竞赛。加强农机人员岗位技能培养和知识更新,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机服务组织。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工信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八、强化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统筹,县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参加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梳理和解决突出问题,审议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安排,加强谋划指导,强化督促考核。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开发区)
(十八)强化乡镇政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机装备的需求,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纳入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抓好工作落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等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农业机械化内容,加强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开发区)
(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免费管理、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设、农机深松深翻等作业补贴、农机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和保障。完善投融资体制,拓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加大农机推广机构开展适宜本县及本县特色优势作物生产的机具引进、研发和适应性改造的资金投入,给予开展适宜本地生产条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的探讨攻关的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二十)促进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放管服”改革,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强舆论引导,推介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
图解文件: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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