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65万立方米绿色环保型商品混凝土加工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来源: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发表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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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对“年产65万立方米绿色环保型商品混凝土加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内容公示如下,欢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对本项目的社会稳定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一、征收项目简介

为解决现场分散搅拌混凝土的小生产方式不能满足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经同心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产65万立方米绿色环保型商品混凝土加工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项目拟征收、征用豫海镇兴隆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项目勘测定界为准,面积以同心县统一征地领导小组实地丈量调查结果为准。

三、项目永久、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一)项目永久征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水浇地每亩28000元、旱耕地按不低于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6倍即每亩16800元”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规定执行。

(三)项目临时征地中的地力损失费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规定,按照平均亩产值分别给予30%补偿3年的地力损失费,天然草地每亩600元。

(四)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使用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您对项目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最关心的问题有哪些?

(二)您对本次征收项目持怎样的态度?

(三)您认为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及社会的影响?

(四)您认为项目实施对当地环境与生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五)您认为项目实施对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六)您认为项目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影响程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七)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五、征求公众意见方式

(一)反馈方式: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反馈,表达对本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对您的意见和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中予以研究。

(二)公示期限:自发布本公示之日起5日内。

六、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宁夏馨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快乐小镇西区21号楼301室

联系人:朱登亮     

联系电话:13469684949(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27231217@qq.com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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