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韦三煤矿及选煤厂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示
来源: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发表日期:2024-08-27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公开透明原则,现将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信息公示,征求公众对本征地项目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概况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庆华能源集团下属的产业集团之一,主营业务煤炭开采洗选和煤化工两个板块。公司于2006年9月落户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占地面积30平方公里。先后投资70多亿元建成投产年产110万吨焦化、15万吨甲醇、8万吨合成氨、90万吨主焦煤、300万吨重介选煤项目,形成了以原煤开采、洗选,洗精煤为原料生产焦炭,焦炉煤气制甲醇,甲醇富氢尾气制合成氨产业链闭环运行,实现了内部产业小循环目标。为响应宁夏能源发展政策要求,同时公司为长期发展考虑,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拟在同心县韦州矿区实施韦三煤矿及选煤厂项目。

为了满足该项目的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

地块位置:同心县韦州镇河湾村、下马关镇上垣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及土地类型:韦州镇河湾村、下马关镇上垣村,拟征收集体土地23.0913公顷(约合346.37亩)全部为农用地农用地全部为林地(灌木林地)。

用途:能源类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公布的吴忠市同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规定执行

3、临时中的地力损失费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规定,按照平均亩产值分别给予30%补偿3年的地力损失费,天然草地每亩600元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1、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等,对拟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2、研究相关资料,实施社会调查,识别拟征收土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估,判定风险程度、风险概率;

4、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建议,并评估采取防范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单位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有福             联系电话:0953-5097732

E-mail:1521872250@qq.com

2、评估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宁夏程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海峰          联系电话:18161574118

E-mail:42369458@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方式和截止日期

1、范围

韦州镇河湾村、下马关镇上垣村村民及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

2、主要事项

本次拟征收土地利益相关者了解征地的消息来源;

本次拟征收土地利益相关者最关心的问题;

本次拟征收土地对利益相关者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哪些影响;

按照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利益相关者态度;

本次拟征收土地利益相关者是否支持土地征收,如不支持请说明理由;

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3、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于公示期间内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

4、截止日期

公示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20248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