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387 | 发文时间 | 2024-09-0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安委发〔2024〕9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乡镇(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制度建设,推动县安委会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县安委会是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三条 同心县安委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同心县安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同心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负责领导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他政府副县长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县安委会副主任。
第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县安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安委会在国务院和区市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下,在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代替县委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督查检查;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四)按职责明确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于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协调落实监管职责,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明确监管责任;
(五)按照县委和县政府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同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六)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七)督促指导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十)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区市安委会和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同心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分工》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内部责任分工,配齐建强工作力量。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矿山、危化、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燃气、特种设备、工贸、烟花爆竹、民爆、电力、农业机械、教育、水利、体育、粮食、气象等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执法案例公布。
(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三)县委和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制度。县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县安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一)县安委会全体会议。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列席。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和区市县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
(二)县安委会专题会议。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
(三)县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及时研究措施,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每年12月底前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可与安全生产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合并)。
第十一条 考核巡查制度。按照县委和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同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巡查。
第十二条 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区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乡镇或有关单位,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督查制度。县安委会适时对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同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督查或专项督查。具体督查内容、方式、程序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制度。对不发生亡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相关乡镇和依法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督办事项。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由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警示通报制度。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风险问题,对各单位进行警示提醒,通报有关情况,督促风险所在地乡镇、同心工业园区、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督促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督促整改和工作建议制度。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问题隐患突出的乡镇发出督促整改函;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议函、提出工作建议,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专项整治制度。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组织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同心工业园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制度。指导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
第十九条 正向激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定形式的正向激励。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县安委会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同安委发〔2023〕7号)同时废止。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办公室”)是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县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代替任何行业部门履行其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决策部署,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区市县安委会工作安排,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同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国务院、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四)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各乡镇、有关成员单位和同心工业园区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五)研究提出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督促落实;
(六)按照全县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工作;
(七)承办县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八)督促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结合安全生产形势研判,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乡镇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十)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事故调查报告;
(十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十二)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四)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和具体工作程序;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会议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县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县安委会办公室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批,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全体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决策部署,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区市县安委会工作安排,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县安委会审议事项,研究协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建议。会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五条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专家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研究贯彻落实区市县安委会工作安排和区市县领导同志批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某一领域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事项、重大课题并提出工作措施建议,研究提出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建议。会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召集。
第六条 督办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督办、重点督办或定期督办:
1.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全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有关安全生产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3.县安委会及办公室年度、阶段性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4.国务院及区市县安委会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
6.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求办理的有关安全生产督查事项;
8.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七条会商研判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突出风险开展联合会商,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典型执法案例公布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执法案例。
第九条通报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文件、简报、会议等形式进行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预警制度。
(一)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研判或国务院、区市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报内容,以及县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等,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同心工业园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发出安全生产预警。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连续较上年同期上升的;
3.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5.存在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或险情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全县或部分乡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区市安委会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或区县(外)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
3.事故统计分析认为需要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的;
4.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期间、国家或区市县重要会议举办期间、大型活动期间、生产建设高峰时段、节后复工复产)需要提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
5.县安委会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三)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确定。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归口管理的原则,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区市县安委会明确要求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2.县委、县政府及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组成督查组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需要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化管理销号。
第十二条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
(一)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以及安委会工作要求,经报请县委督查室同意后,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或部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二)督查检查工作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督查检查对象为各乡镇、同心工业园区及各有关职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督查检查有关重点企业。
(三)督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安委会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国务院、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县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通过督查检查,检验职责部门工作成效,督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
(四)督查检查人员从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抽调,专家从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或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推荐,督查检查组人员督查期间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脱岗。
(五)督查检查期间,抽调人员经费和车辆保障按照同心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约谈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受县安委会委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同心工业园区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必要时可以对乡镇人民政府、同心工业园区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可邀请县纪委监委、组织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二)受县安委会委托,县安委会办公室可组织对以下情况进行约谈: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不良发展势头的;
2.1年内被县安委会及办公室预警、通报超过 3次的;
3.已被县安委会预警或通报,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排查检查发现同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要求;
5.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三)约谈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出面主谈。约谈前,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商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四)县安委会办公室约谈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通知约谈对象。被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约谈负责人对约谈对象提出今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将约谈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被约谈对象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
(七)如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对约谈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纳入全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县安委会有关制度安排,组织开展考核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等工作,督促落实举报和奖励工作,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正向激励。
第十五条 经报县安委会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县安委会办公室文件起草后,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七条及时调度掌握、综合分析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县安委会领导同志报告一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同安委办〔2023〕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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