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332 | 发文时间 | 2024-07-2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
近年来,全国因施工动火、动焊作业引发的火灾呈多发趋势,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40248-2021)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现就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施工期间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需要动火、动焊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动焊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严防事故情况下火势通过横向桥架或竖向管井蔓延。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远离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和设备,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焊割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四、动火作业现场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应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实施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报火警119。
五、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动焊作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在非使用、营业期间确需动火、动焊作业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六、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除严格履行报告、审批、防火分隔、持证上岗等要求外,还应对同一空间同一场所内的其他单位进行告知。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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