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4-00261 发文时间 2024-06-24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建立链条化、属地化、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4〕8号)和《吴忠市安全生产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吴安委发〔2024〕5号)精神,结合《同心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链条化安全管理机制

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公安、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联合督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定期通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校外托管机构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供有关部门共享使用并依法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校外托管机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负责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持照经营、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和信息沟通机制。(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三)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四)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五)负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燃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链条化安全管理机制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广电、科技、民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联合督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学科类等职责范围内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持照经营、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接受校外培训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和信息沟通机制。(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二)负责文化艺术、体育类等职责范围内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三)负责科学技术类等职责范围内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四)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五)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培训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六)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燃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定期通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供有关部门共享使用并依法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建立托育机构链条化安全管理机制

卫健、民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托育机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一)牵头负责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联合督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建立托育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托育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托育机构婴幼儿的医疗卫生和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三)负责托育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托育机构婴幼儿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四)负责做好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燃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负责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定期通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托育机构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供有关部门共享使用并依法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负责依法对托育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一)各乡镇要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确定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的安全监管牵头科室,并明确相关科室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确保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安全。

(二)各乡镇要将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安全监管责任与现有的相关工作基层网格化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力量,探索建立“吹哨人”监督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无照经营、无消防许可、场所管理混乱、消防通道不畅、人员密集、接送车辆不安全的机构,防止因失管漏管引发事故。

五、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经营者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承担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消防、食品、卫生、建筑、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登记,及时消除隐患问题,确保不发生事故。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局要树牢大局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组织建立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重点问题和应对举措,部署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二)要建立长效机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积极对接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我县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防火规范,明确防火设施、消防通道、逃生出口、人员密度等安全要求,为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各牵头部门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不等不靠、主动工作,联合链条管理上的各责任部门,组织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防止多头执法检查扰乱基层,确保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形成长效机制。

(三)要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加强对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婴幼儿监护人和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鼓励广大群众自觉自发监督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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