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42/2024-00013 | 发文时间 | 2023-12-22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将宁夏仁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仁德堂大药房八十八分店、宁夏仁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仁德堂大药房九十五分店、宁夏仁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仁德堂大药房九十七分店、宁夏众诚医药有限公司明珠店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批复 |
宁夏仁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仁德堂大药房八十八分店、宁夏仁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仁德堂大药房九十五分店、宁夏仁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仁德堂大药房九十七分店、宁夏众诚医药有限公司明珠店:
你药房(店)《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申请》已收悉。我局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第3号令)、《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规定,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细则(试行)》(宁医保发〔2021〕195号),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勘验,认定你药房(店)具备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刷卡购药服务的条件,同意你药房(店)开通医疗保险刷卡服务,签订2023年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全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优惠的药品。
四、加强员工业务和医保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服务。
五、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杜绝以药换生活用品、化妆品、食品、代刷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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