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8/2024-00001 | 发文时间 | 2024-01-0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通知 |
各市、县 (区)民政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后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时,将另行通知。
三、救助方式
经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完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通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提供机构集中照护服务。
四、救助额度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评估审核
乡镇(街道)将新增服务对象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提供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四)停止(更改)服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五)费用结算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2.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对服务主体的工作、质量、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当月实际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人数×当地实际人均每月补助金额×30%×绩效调节系数”计算绩效补助资金。具体经费核拨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六)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将经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服务对象,安排入住提供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机构,其中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需安置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个人费用,按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托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市级、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入住提供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和月度核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及时停发救助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对所提供申报资料、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实施效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追回相关当事人骗取的救助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县(市、区)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并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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