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8/2023-00033 | 发文时间 | 2023-03-22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一、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依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
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宁民字〔2019〕57号)
(二)补贴对象
自建用房或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并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三)申请条件
1.普通型床位补助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养老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功能设置、结构布局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2)依法取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的行政手续,并正式投入运营;(3)机构信息录入民政部门的相关管理系统;(4)机构设置床位10张(含)以上。
2.护理型床位补助条件。(1)符合普通型床位补助条件;(2)供失能老年人使用的护理型床及相关设施配备到位;(3)配备相应的医疗服务设施(医院、护理站、医务室等)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4)有专业的医护人员,且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入住老年人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5)按入住满三个月以上,且不少于10位(含)失能老年人占用床位数核定床位补助。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1.普通型床位补助标准。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
2.护理型床位补助标准。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1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
(五)申请材料清单
1.普通型床位需提供材料。(1)经市、县(区)审核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申请表》;(2)《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手续。
2.护理型床位需提供材料。(1)经市、县(区)审核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申请表》;(2)《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手续;(3)老年人入住协议;(4)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5)入住失能老年人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住时间、籍贯、失能等级、联系方式等);(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按照机构申请、县(市、区)审核、地级市复核、自治区核验拨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
1.机构申请。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
2.县(市、区)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上年度自治区级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
3.地级市复验。地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审核的材料负责复审和实地查验,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上年度自治区级补助资金。
4.自治区核验。自治区民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进行验收,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机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各地。
5.绩效评价。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开展对民办养老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估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七)办理部门和地点
各级民政部门
(八)咨询电话
0951-5915529
二、运营补贴
(一)补贴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
(二)补贴对象
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
(三)申请条件
原则上应满足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申请条件且投入运营并有实际收住老人,具体由各市、县(区)明确。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
(五)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等
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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