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1/2024-00190 | 发文时间 | 2024-11-0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做好同心县2024年普惠性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
县各有关企业、团体及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同心县2024年普惠性稳岗返还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及条件
(一)返还对象:失业保险在同心县缴纳的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返还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区、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严重失信行为;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末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方式
1.一般类型企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请,人社部门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2.劳务派遣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按规定分配返还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务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人社部门将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管,未按要求使用、分配的企业将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资格。
四、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需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返还时限
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
联系方式:同心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53-8022649
附件:
1.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分配表
3.派遣单位派遣用工企业资金分配表
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同心县财政局
同心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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