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4/2021-00297 | 发文时间 | 2021-12-2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教育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三、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四、设立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五、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使用有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