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4/2021-00295 | 发文时间 | 2021-12-2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教育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烹调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一、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与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匹配。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对特殊加工制作工艺,中心温度低于70℃的食品,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状态,确保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工艺制作成品的食品安全。
三、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加盖存放,宜标注预包装调味料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开封日期。
四、宜采用有效的设备或方法,避免或减少食品在烹饪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
五、选择热稳定性好、适合油炸的食用油脂。油炸食品前,应尽可能减少食品表面的多余水分。油炸食品时,油温不宜超过190℃。定期过滤在用油,去除食物残渣。与炸油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内表面应为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洁维护的材质(如不锈钢等),定期拆卸油炸设备,进行清洁维护。
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七、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有区分标志、分开使用、用后清洗消毒、定位存放。
八、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九、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宜当餐供应,烹调后至食用前不得超过2小时。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
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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