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4/2021-00293 | 发文时间 | 2021-12-2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教育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加工、切配、烹饪、传菜、洗消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新员工办理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六、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半年一次,培训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单位食品安全制度、餐饮操作规范,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加工制作前应当将手洗净,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宜化妆,佩戴清洁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住;专间工作人员和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八、严格按规范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九、食品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如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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