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4-00257 | 发文时间 | 2024-08-1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2024年同心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实施方案 |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2024年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单北斗终端与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六特”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南部山区农业生产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组织抽查,强化抽查成果运用,将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质量较差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 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根据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兑付情况,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2024年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范围覆盖全县12个乡镇(管委会)。
(二)实施规模。2024年自治区共计下达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总资金1948万元(中央资金174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含农机报废更新项目25万元,自治区资金202万元)。为了切实实施完成好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工作,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因资金短缺,2023年度购置并已挂牌入户而未能办理的动力机械和农机具的购置补贴,经系统录入并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后,剩余资金用于2024年度购置农机具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三)实施任务。2024年度,按照自治区任务清单,全县补贴农机具数量910台(套);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2.01%。
鉴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还未能全部满足对付需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相关要求,2024年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再实行累加补贴,可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共同使用。2023年12月 31日(含)以前购置的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蔬菜移栽、收获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可进行累加补贴,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定额补贴的方式再累加补贴 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3)。截至 2023年 12月 31 日以后购置的,不再进行累加补贴,结余资金可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共同使用。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做好补贴政策和工作协调,及时告知购机者政策调整相关时间节点,稳妥做好补贴申请办理等事宜。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机械、种子初加工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农用水泵、设施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其他农业机械等22大类44个小类 110个品目(详见附件 1-1)。
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具体方案由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
常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产品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 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除上述机具外,我区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我区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以《2024年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我区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制定发布宁夏补贴额一览表,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
2、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 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区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六特”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南部山区农业生产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方面,选择不超过 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 35%。其中,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 20%以内。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 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 10%,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可适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 20%。
3、单机补贴限额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 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额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我区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 15个百分点以上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按不超过我区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 15%安排。
(二)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 7∶ 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 10%、10%予以激励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自治区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地方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 5000元以上的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县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参照《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相关要求,组织抽查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鼓励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 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七、实施措施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2024年实施方案。每年 12月 10日前,要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管委会)乡镇长(主任)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为成员的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机具核验、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核验、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同心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丁瑞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杨 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 宁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马如贵 豫海镇镇长
海吉涛 河西镇镇长
马占文 丁塘镇镇长
张 龙 韦州镇镇长
金秀梧 下马关镇镇长
锁 伟 预旺镇镇长
白 彪 王团镇镇长
马福祥 田老庄乡乡长
马长生 马高庄乡乡长
海 彬 张家塬乡乡长
丁 璞 兴隆乡乡长
马永伏 石狮开发区主任
张风琴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晓东 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
石 峰 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石峰担任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稳步推进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合一”试点,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区、市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要求,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确保项目实施,落实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实施好全县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电话:0953-8023492;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953-8022837;县财政局电话:0953-8719398;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53-802349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3-8023492,确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