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吴忠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吴党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2项整改任务(吴忠市第11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32项整改任务情况
第32项整改任务:吴忠市同心工业园区和盐池工业园区(含萌城工业园)企业无证取水问题同样较为普遍。
整改实施主体:同心县水务局
整改验收单位:同心县水务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同心县工信局、同心县工业园区。
整改目标:依法完善取用水手续,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整改措施:一是2022年9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水资源税收缴等排查情况。二是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明确整改措施、目标、时限和责任单位,建立整改台账。三是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四是依法查处违规取用水企业,2023年12月底前,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置。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已完成工业园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水资源税收缴等情况排查工作,并形成了企业问题清单、工业园区自查问题台账。二是同心县人民政府已按要求制定了《同心县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和《同心县工业园区涉水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目标、时限和责任单位,并建立了整改台账。三是同心县工业园区于2022年6月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调查,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编制滞后,于2023年6月完成区域水资源评估报告。四是同心县工业园区企业统一由供水单位集中供水,我县根据自治区用水权改革统一要求,对同心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全部完成了水权确权,颁发用水权证13本,小微企业全部预留了用水权指标。
三、整改验收情况
整改工作完成后,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宁环督发〔2022〕1号),《吴忠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方案》(吴环督改办发〔2022〕14号)的通知规定及验收程序,2023年7月7 日,同心县委、县政府组织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整改任务清单第32项暨吴忠市整改任务清单第11项整改任务工作进行初步验收,通过对工业园区企业实地查验,翻阅档案,查看用水权证等各种方式对工业园区企业无证取水问题进行检查,以上情况均符合工作要求,整改结果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目前,该整改问题已通过区市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同心县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2日至4月7日,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同心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0953-8022145
联系地址:同心县团结北街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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