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3/2024-00166 | 发文时间 | 2024-10-15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同心县河西片区双耳子沟等区域生态修复项目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公示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竭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同心县河西片区双耳子沟等区域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综合专家评审结果,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宁夏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朝阳村和丁塘镇南阳村,共涉及5个片区,项目生态修复治理面积74.50公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恢复工程,生态植被恢复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1622.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2.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00%。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气污染方面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管理,禁止随意在沟渠、农田倾倒废水及残渣废物。施工噪声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属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各治理片区实施后采用条播、穴播和撒播方式进行植被恢复,恢复林草地面积26.08公顷。运营期将会产生较大的生运营态环境效益。营运期不产生废气、废水、噪声。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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