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1/2024-00257 | 发文时间 | 2024-12-0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心县丁记大盘鸡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同心县丁记大盘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
执法人员:丁玉海,执法证号:30031430090
执法人员:马凤仙 ,执法证号:30031430027
你(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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