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1/2024-00256 | 发文时间 | 2024-11-12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心县王有国蔬菜百货商店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同心县王有国蔬菜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
你(单位)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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