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8/2024-00052 | 发文时间 | 2024-11-27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 事 人: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丁正文)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760XUPO2
经营者:丁正文
经营场所:同心县河西镇上河湾村
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2024年11月7日17时07分,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丁玉忠(30031421019)、赵宗明(30031421016)到达位于同心县河西镇上河湾村,门头显示为“万客欢百货超市”的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向现场负责人丁斌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食品销售、食品经营;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等,不含有出版物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东侧货架上发现1-6年级英才教程8本、4-5年级寒假作业3本、写字字帖5本、5-6年级口算题卡5本、6年级奇迹课堂1本,共计5类22本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对现场发现的5类22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像,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丁斌见证,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11月7日17时22分结束。
经调查,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其中:1-6年级英才教程8本,4-5年级寒假作业3本,写字字帖5本,5-6年级口算题卡5本,6年级奇迹课堂1本,共计5类22本出版物为当事人购进,未售出。综上,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同)文综检字〔2024〕01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编号为(同)文综保字〔2024〕01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编号为(同)文综保物字〔2024〕01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证据照片1份6张;
5.编号为(同)文综调通字〔2024〕01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照片》6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记录了对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检查的过程,以及现场发现的1-6年级英才教程8本,4-5年级寒假作业3本,写字字帖5本,5-6年级口算题卡5本,6年级奇迹课堂1本,共计5类22本出版物,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就该5类22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整个过程,现场负责任人丁斌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了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的主体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出版物发行业务,以及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经营者丁正文与丁斌的关系,确定丁斌为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的现场负责人。
证据三:《证据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向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的现场负责人丁斌出示执法证件,该场所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在场所内发现待出售的1-6年级英才教程8本,4-5年级寒假作业3本,写字字帖5本,5-6年级口算题卡5本,6年级奇迹课堂1本,共计5类22本出版物,现场负责人丁斌对《证据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证据四:《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的事实,无进销货清单。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向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送达了(同)文综罚告字〔2024〕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因在该场所发现的发现的1-6年级英才教程8册每册定价30.90元,4-5年级寒假作业3册每册定价10元,写字字帖5册每册定价10元,5-6年级口算题卡5册每册定价共计12元,6年级奇迹课堂1册每册定价22.80元,总计5类22册,且上述5类22册出版物均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应当分别计算售出部分和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额,售出部分的出版物的经营额按照总码洋计算,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计算,因其出版物数量少且未售出,故按照出版物总码洋的60%计算非法经营额。本案中,按如下方式计算非法经营额:
该场所发现的5类22册出版物未售出,故经营额=未售出部分出版物总码洋60%=(8×30.90+3×10+5×10+5×12+1×22.80)×60%=410×60%=246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同心县万客欢百货超市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246元,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出版管理条例》的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通过责令改正的方式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22本;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同心县非税收集中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同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同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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