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8/2024-00048 发文时间 2024-11-27
发布机构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文综罚字〔2024〕07号

当事人: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

证照名称及代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BX60H759

经营者:李小萍 

经营场所:同心县新城锦城家园闽宁街001

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48181656,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丁玉忠(30031421019)、周建军(30031421017)到达位于同心县新城锦城家园闽宁街001号门头显示“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向现场负责人杨秀兰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其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324MABX60H759),经营范围:食品销售、日用百货、文具用品等。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店货架有图书摆放进行销售行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杨秀兰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现场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有无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现场负责人表示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还有库存书籍,该店现场负责人表示库存没有的。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现场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销售书籍必须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通过正规渠道购进书籍,方可销售书籍。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销售的《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48册,《10以内口算心算加减法》21册,《小小故事王》19册,《写字规范字帖》4册,《我要写字衡水体》5册,总计97册,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7号)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音录像,整个执法过程由现场负责人杨秀兰,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8月18日1721分结束。

当事人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9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立案。

2024919日,本机关依法对同心县新城超市现场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杨秀兰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杨秀兰承认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出版物业务的违法行为,同时,在表述中确认未售出书籍,无违法所得,也无其他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其中:《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48册,《10以内口算心算加减法》21册,《小小故事王》19册,《写字规范字帖》4册,《我要写字衡水体》5册,为当事人购进,共购进97册,已售出0册,未售出97册。综上,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出版物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文综检字〔2024〕08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编号为()文综字〔2024〕00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编号为()文综物字〔2024〕00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证据照片15张;

5.编号为(同)文综调通字〔2024〕0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4926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同)文综检字〔2024〕08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7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杨秀兰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与杨秀兰的关系,确定了杨秀兰为实际负责人的身份,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图书零售,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7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销售图书的种类及数量,未售出。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同)文综保告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退还物品清单》((同)文综退物字〔2024〕007号)1,证明执法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保存的图书全部退还当事人。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于2024929日向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送达了(同)文综罚告字〔2024〕07号《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李小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出版管理条例》的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同心县秀兰百货超市销售的97册,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其中,《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48册,码洋为25/册,总计1200元;《10以内口算心算加减法》21册,码洋为12.8/册,总计268.8元;《小小故事王》19册,码洋为10/册,总计190元;《写字规范字帖》4册,码洋为28/册,总计112元;《我要写字衡水体》5册,码洋为19.8/册,总计99,总码洋为1869.8。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故以“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 (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方式计算97册出版物的总码洋的7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故违法经营额1869.8*70%=1307.86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307.86元,不足1.5万元,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责令改正的方式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决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财物:97册书籍;

    2.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扫码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10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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