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8/2024-00046 | 发文时间 | 2024-11-27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同心县同欣打印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文综罚字〔2024〕05号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7673QG8W
经营者:张娥
经营场所:同心县民生北街同盛伊和园39C-02号营业房
同心县同欣打印部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一案,2024年9月5日16时35分,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赵宗明(30031421016)、李瑞洋(30031421020)、周建军(30031421017)三人到达位于同心县民生北街同盛伊和园39C-02号营业房门头显示“同欣打印部”,发现该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张娥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亮证经营,其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324MA7673QG8W),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印刷经营许可证》(同)印证字第640324005号,经营范围:其他印刷。经现场检查发现店内东侧区域工作桌面摆放有同心县新区幼儿园《园务工作手册》4本、同心县第二幼儿园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园务工作手册》4本。执法人员询问该店现场负责人同心县新区幼儿园《园务工作手册》、同心县第二幼儿园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园务工作手册》分别委托印刷以上2种出版物,未向同心县新闻出版局申请核发准印证,没有同心县新区幼儿园和同心县第二幼儿园委托印刷证明,并且未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文综改字〔2024〕06号)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同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字〔2024〕05号)1份,异地保存出版物8本。下发《调查通知书》((同)文综调通字〔2024〕06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6日15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208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9月5日16时56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音录像,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经营者张娥见证。
2024年9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立案。
2024年9月6日,对当事人同心县同欣打印部(张娥)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经营者张娥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事实。
2024年9月12日10时5分,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宗明(30031421016)、周建军(30031421017)到达位于同心县民生北街同盛伊和园39C-02号营业房门头显示“同欣打印部”进行执法复查,同心县同欣打印部已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文综改字〔2024〕06号 要求进行了整改,因2024年9月5日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心县同欣打印部未在接受编印内部资料打印事项,只对不规范的印刷登记本进行了规范登记,执法人员进一步要求当事人在未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和委托印刷协议(合同)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执法复查于2024年9月12日10时15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音录像,整个执法复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张娥见证。
2024年9月13日,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同心县同欣打印部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同)文综保告字〔2024〕05号1份,告知当事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日到期的2类共计8册,予以退还。
2024年9月13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同)文综检字〔2024〕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8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张娥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与证据二、三、四、五相印证。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娥与同心县同欣打印部的关系,确定了张娥的身份,同心县同欣打印部的经营范围。与证据一、三、五相印证。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5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同心县同欣打印部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为2类8册的事实,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证据一、二、四、五相印证。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同)文综保告字〔2024〕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日后,对证据保存的2类8册退还于当事人。与证据一、二、三、五相印证。
证据五:对同心县同欣打印部经营者张娥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提供的印刷登记本,证明当事人承认印刷登记不规范及未登记验证的事实。与证据一、二、三、四相印证。
现查明,同心县同欣打印部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证据,同心县同欣打印部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向同心县同欣打印部送达了(同)文综罚告字〔202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同心县同欣打印部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同心县同欣打印部违法事实情节轻微、印刷数量较少、无违法所得,且事后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情形(裁量阶次)符合情节轻微的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同心县同欣打印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同心县新区幼儿园《园务工作手册》4本、同心县第二幼儿园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园务工作手册》4本,共计8本)予以没收。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同心县非税收集中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同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同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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