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8/2024-00044 发文时间 2024-11-21
发布机构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同心县薄利书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同心县薄利书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文综罚字〔2024〕04号

当事人:同心县薄利书店

证照名称及代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CF7WGBX6

经营者:马俊

经营场所:同心县豫海镇民生北街013号

同心县薄利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20248141649,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赵宗明(30031421016)、周建军(30031421017)到达位于同心县豫海镇民生北街013号,门头显示薄利书店的同心县薄利书店,向现场负责人马世英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书店正在亮证营业,其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CF7WGBX6 ),经营范围:出版物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新出发2023字第010号),经营范围:图书零售。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书架上摆放销售的《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8年级物理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数学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数学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英语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英语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文语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文语下册10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0册,共计80册。其销售的《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书籍版权页价格为37.90元,《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标价为39.9元,纸张粗薄。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扫黄打非”APP软件和“国家版权数据中心服务平台(PDC)”查询《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显示书籍封面不符,版权页信息不符,价格显示24.8元,价格不符;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0册,现场书籍封面水印为贴纸质复印,不清晰,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现场负责人马世英提供80册的进货清单票据,通过进货清单票据《陕西大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批销单》单据序号:第536单,批销单显示《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物理下册8年级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数学下册7年级10册、8年级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英语下册7年级10册、8年级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级语文下册7年级10册、8年级10册,共计70册,码洋2653元,平均折扣15%,不含税实洋380.95元,折扣额2255.05元,实洋小计380.95元。《固原尚读书店批销单》,批销单显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0册,总码洋399元,折扣48%,实洋140元。对现场检查出疑似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4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4号)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像,整个执法过程由现场经营者马世英见证,本次执法检查于0814185分结束。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进行立案。

2024年8月21日,同心县薄利书店现场负责人(实际经营者)马世英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陕西大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批销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到同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和调查询问照片(共2张)、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陕西大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批销出库单》单上签字、按捺指印予以确认。

2024年8月22日,同心县新闻出版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函》;将抽样的7类7本《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移交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鉴定;将抽样的1类1本《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移交商务印书馆鉴定。

2024年9月9日,商务印书馆对《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一册样书进行核查。经核查,送鉴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样书印刷所用材料、防伪信息与我馆图书不相符,系侵权出版物。

2024年9月27日,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对有关出版物进行核查,经核查《提炼知识点英语七年级下》(ISBN 808-7-5647-1646-2) 等7种涉嫌违规出版的图书出版物样本经我社全面核查,其印次、印厂、字数以及责任编辑等图书信息与我社正版图书完全不一致。该7种图书出版物样本不是我社出版的正版图书。

2024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实际经营者)马世英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认同该鉴定结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同)文综检字2024〕04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4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4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实际经营者)马世英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马俊、马世英和同心县薄利书店的关系,确定了马世英的身份。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4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4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和《陕西大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批销单》单据序号:第536单复印件,证明了同心县薄利书店从陕西大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购的8类80册出版物已售出0册,剩余80册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同)文综保告字2024〕004-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4号)1份,《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函》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保存的8类8册书籍送鉴定部门鉴定。

证据五: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鉴定函》1份、商务印书馆《鉴定函》1份证明了从同心县薄利书店送区的8类8册书籍为非法盗印。

证据六:《(同)文综保告字〔2024004-1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将证据保存的8类80册图书退还当事人。

证据七: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告知现场负责人(实际经营者)马世英鉴定结果,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使其认识到其销售的《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物理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数学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数学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英语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英语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文语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年级文语下册10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0册,共计80册书籍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在询问笔录中马世英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在表述中确认未售出书籍,无违法所得,也无其他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调查终结。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4年10月15日,向同心县薄利书店(马世英)送达了(同)文综罚告字(2024)04号《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时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同心县薄利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使用情形(裁量阶次),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同心县薄利书店无违法所得,无其他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陕西大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说明,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查处的8类80册和进货票据数据一致,已销售0册,进价通过进货清单票据《陕西大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批销单》单据序号:第536单,批销单显示《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物理8年级下册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数学下册7年级10册、8年级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英语下册7年级10册、8年级10册,《师大测评卷》(知识提炼点)级语文下册7年级10册、8年级10册,共计70册,码洋2653元,平均折扣15%,不含税实洋380.95元,折扣额2255.05元,实洋小计380.95元。《固原尚读书店批销单》,批销单显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0册,总码洋399元,折扣48%,实洋140元,两类实际码洋共520.96元,故违法经营额520.96元,不足1.5万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责令改正的方式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 没收出版物:2类80册;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忠市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联系人:丁玉忠   

联系电话:0953-8026031

附件:法律规定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摘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摘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标准》摘录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适用情形裁量(裁量阶次)的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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