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9/2024-00041 | 发文时间 | 2024-11-01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河西镇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田*军
地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艾家湾村(现住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
经查:你在宝中铁路石坝至艾家村区间偷牧一事,经调查核实,你偷牧的区域属于禁牧区域,你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禁牧区域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陆佰元(30只×20元/只=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同心县各银行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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