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4-00040 | 发文时间 | 2024-10-2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同德爱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
2024年8月21日,我局接到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称“宁夏同德爱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一期工程办公楼、宿舍楼和二期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督办通知(日常检查、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该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建设的一期工程办公楼、宿舍楼和二期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一期工程办公楼、宿舍楼和二期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4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4]第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4]第012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234),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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