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360 | 发文时间 | 2024-08-1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应急罚〔2024〕3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单位: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小洪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3月27日高处作业人员马**,2023年5月14日高处作业人员张**未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编号:(同)应急现记〔2024〕3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同)应急责改〔2024〕36号)、对李**(安环员)、王*(安环员)、张**(维修工)的询问笔录、高处作业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第二部分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86B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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