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8/2024-00019 | 发文时间 | 2024-08-27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文综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同心县王称百货店(郑畅)
证照名称及代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D60CJK3E
经营者:郑畅
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豫海镇民生北街成虎商务宾馆101号
同心县王称百货店(郑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4年7月15日16时48分,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赵宗明(30031421016)、丁玉忠(30031421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同心县豫海镇民生北街成虎商务宾馆102号门头显示“2元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其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324MAD60CJK3E),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厨具卫具等。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店东侧货架下面有图书摆放进行销售行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有无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表示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查看仓库是否还有库存书籍,该店负责人表示库存没有的,可以带到二楼仓库进行检查,经查二楼仓库无库存书籍。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销售书籍必须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通过正规渠道购销书籍方可销售。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销售的宝宝性格养成.情商教育系列198册,幼儿学前口算描红册56册,幼小衔快乐学习描红33册,总计287册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2号)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此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7月15日17时13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音录像,整个执法过程由现场经营者郑畅见证。
当事人同心县王称百货店(郑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2024年8月5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同)文综检字〔2024〕0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郑畅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郑畅与同心县王称百货店的关系,确定了郑畅的身份,同心县王称百货店的经营范围及该店经营范围不涉及图书零售,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2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销售图书的种类及数量,未售出。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同)文综保告字〔2024〕0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2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保存的图书全部退还当事人。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同心县王称百货店(郑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使用情形(裁量阶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同心县王称百货店销售的287册书单价为6.8元至14.8元,其总码洋为3310元,以总码洋的7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共计2317元,不足1.5万元,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08月05日送达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文综罚告字〔2024〕02号截至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财物:287册书籍;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忠市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联系人:丁玉忠
联系电话:0953-8026031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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