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4-00036 发文时间 2024-07-11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红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址:同心县丁塘镇丁塘村  

2024年6月21日,我局接到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线索称:“2024年3月,我局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885号图斑是同心县红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在丁塘镇丁塘村集体草原上建设的牛羊饮水蓄水池,涉嫌非法占用草原”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在丁塘镇丁塘村集体草原上建设的牛羊饮水蓄水池,涉嫌非法占用草原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在丁塘镇丁塘村集体草原上建设的牛羊饮水蓄水池,非法占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4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4]第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4]第008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序号31,裁量档次为较轻),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即83.08元/亩×2.75亩×6=1370.82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地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同心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4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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