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8/2024-00015 发文时间 2024-07-08
发布机构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学海书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76ACDA7D)

经营者郑亚亚  

经营场所同心县豫海镇长征西街

同心县学海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2024年2月29日10时15分,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赵宗明(30031421016)、周建军(30031421017)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同心县豫海镇长征西街营业房学海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书店正在亮证营业,其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76ACDA7D),经营范围:出版物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新出发2024字第001号),经营范围:图书零售。检查中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现场书架上销售的《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语文下册RJ版版各10册、《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数学下册RJ版各10册,共计120册,发现没有标注版权页。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扫黄打非”APP软件和“国家版权数据中心服务平台(PDC)”查询该版权页显示为2017年12月重印,《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语文下册RJ版定价为28.9元、《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数学下册RJ版定价为29.8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负责人郑亚亚提供120册试卷的进货清单票据,通过进货清单票据《陕西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方教育)批销出库单》显示《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语文下册RJ版各10册、《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数学下册RJ版各10册,共120册,该120册试卷已出售0册,现场有120册与进货票据数据一致,进价(按其定价39.8元的两折)每册7.96元。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没有版权页的120册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待进一步鉴定,同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01号)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2月29日10时47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像,整个执法过程由现场经营者郑亚亚见证。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进行立案。

2024年3月1日,同心县学海书店经营者郑亚亚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陕西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方教育)批销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到同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和调查询问照片(共2张)、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陕西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方教育)批销出库单》单上签字、按捺指印予以确认。

2024年3月4日,同心县新闻出版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函》;将抽样的12类12本《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送交鉴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移交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19日,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函》,经鉴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版权局随函样书《全优大考卷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语文下册RJ (ISBN 978-7-5553-4974-7、978-7-5553-4975-4、 978 -7-5553-4976 -1、978-7- 5553- -5022 -4、978-7-5553 -5026-2、978-7-5553-5027-9)、《全优大考卷 特优冲刺100分》1~6年级数学下册RJ (ISBN 978-7-5553-5059-0、978-7-5553-5077-4 、978-7- 5553-5078-1、978-7-5553 -5423-9、978-7-5553-5424-6、978-7-5553-5425-3) ,虽然使用的是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ISBN编码,但该样书不是由该社出版的正规出版物,应为盗用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4年4月23日,对当事人同心县学海书店(郑亚亚)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认同该鉴定结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同)文综检字2024〕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郑亚亚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郑亚亚与同心县学海书店的关系,确定了郑亚亚的身份,同心县学海书店的经营范围。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同)文综保字2024〕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1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和《陕西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方教育)批销出库单》复印件证明了同心县学海书店从陕西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方教育)采购的12类120册出版物已售出0册,剩余120册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同)文综保告字2024〕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文综保物字2024〕01号1份,《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函》1份1证明了执法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保存的12类12册试卷送鉴定部门鉴定。

证据五: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函》1份,证明了从同心县学海书店送区的12类试卷为非法盗印,侵犯了该社专有出版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同心县学海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使用情形(裁量阶次),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同心县学海书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违法经营额955元,不足1.5万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送达文书(同)文综罚告字〔2024〕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截至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12类120册试卷;3、罚款:人民币玖佰伍拾伍元整(95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忠市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联系人:丁玉忠  

联系电话:0953-8026031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5月1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