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215 | 发文时间 | 2024-05-3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宁夏泰佑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单位:宁夏泰佑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精细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法人 系电话:139****852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5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编号:(同)应急现记〔2024〕2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同)应急责改〔2024〕28号),对焦**(总经理)、武**(储运主任)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三条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账号8640**********00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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