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1/2022-00312 发文时间 2022-12-13
发布机构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企业和药店经营者:

随着国家及自治区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出台,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等成为群众抢购的热门商品,价格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现向全县药品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连花清瘟等“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合理定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筹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单位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必须规范明码标价,标明品名、产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切实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各经营单位不得借群众预防、医治新冠肺炎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方式变相提高药品、防疫器械价格。严禁以下推动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

1.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3.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5.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6.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7.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

本提醒告诫书一经发布,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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