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4-00142 | 发文时间 | 2024-08-2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 行政检查 | 同心县 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
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同心县 自然资源局 | 规划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
3 |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同心县 自然资源局 | 规划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
4 | 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同心县 自然资源局 | 规划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
5 |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同心县 自然资源局 | 规划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公布)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
6 |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同心县 自然资源局 | 规划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
7 | 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同心县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室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用地;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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