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0/2022-00107 | 发文时间 | 2022-03-11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财政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开展,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实现科学、有效监管,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股室(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同心县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同双随机办〔2022〕1号)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职能,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工作方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一单两库”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和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促进执法资源科学分配和合理使用,提升监管效能。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依据《同心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覆盖率等。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施全局内随机、各股室随机从《同心县财政局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表》中随机选派。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严格随机抽查程序
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抽查。每次抽查都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和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专业性强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检查事项的检查,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需调整年度抽查计划的,应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调整后的年度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各股室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按照“全程留痕、责任可溯”要求,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和工作台帐归集,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上传“宁夏‘互联网+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宁夏十公示系统”、“信用吴忠平台”和“同心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局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举措,确保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行业指导。各相关股室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股室作用,认真研究本股室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措施,制定下发指导意见或推进方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业务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培训、指导、调度、考核,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模式,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整,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2022年同心县财政局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内抽查事项清单;
同心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1
2022年度同心县财政局监管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 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
2
| 对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信息的监管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 | ||
3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 ||||
4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 ||||
5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
6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管 | 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关于财政收入票据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同心县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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