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0/2022-00098 | 发文时间 | 2022-09-2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财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同心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密部门及涉密项目应按照保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一)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自评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二)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三)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周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
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同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单位自评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年度预算批复时确定的项目绩效指标为依据,项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单位自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一)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并说明原因。
(二)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五章 部门评价与财政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一)决策。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等。
(二)过程。包括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等。
(三)产出。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等。
(四)效益。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满意度等。
第十八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应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九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编制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含绩效评价经费预算);
(二)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如需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价,遴选第三方机构,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四)组织评审第三方机构编制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六)对绩效评价过程进行管理;
(七)协调解决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八)组织评审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九)组织验收绩效评价报告终稿;
(十)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十一)管理绩效评价档案;
(十二)其他与绩效评价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部门和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六章 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组织,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 对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委托方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二)未经部门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第三方机构有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七章 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实施再评价。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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