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智汇吴忠1345行动”,切实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吴忠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养、引进、留住、用好人才的激励措施(试行) 〉的通知》 (吴党办发〔202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中,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本地急需紧缺、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潜质、达到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相应水平的人才,包括我市全职或柔性引进的相应层次人才和自主培养达到相应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优厚待遇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证制度,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吴忠市高层次人才证》,高层次人才凭证享受优厚待遇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爱国奉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与目前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
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实质性项目合作、创业投资入股,在吴工作一年以上且在吴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不作要求)的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应是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每年须在吴工作2个月以上;
5.年龄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六条 申报认定高层次人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获(取)得相应业绩成果(荣誉)或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地(厅)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团队带头人;
2.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位);
3.地(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专家);
4.直接就业2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新增产值800万元以上或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直接就业2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万元以上或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民营小微企业或新就业形态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5.获得与从事职业或专业相关的地(厅)级及以上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等级或水平评价类除外);
6.自治区技术能手; 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7.吴忠英才、吴忠市优秀人才等受到地(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同等次人才;
8.地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9.“宁夏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人选培养期满且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地(厅) 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地(厅)级及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1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新八级工的高级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12.国内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培养的本土博士,全日制“双一流”硕士研究生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的具有相当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并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
13.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4.选聘期内的“吴忠市特聘专家”或符合第五条相关条件工作业绩较为明显的柔性引进人才;
15.国家级专利奖项获得者;
16.其他具备高层次人才专业水准、作用发挥突出、尚未明确标准的人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同行业专家举荐,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以上标准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动态发布。已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直接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常年受理、分批办理的办法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高层次人才自愿填报填写《吴忠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交用人单位。
(二)初步审核。用人单位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重点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业绩成果、社会贡献、业内认可等进行审查,征求同级纪检监察、发改、公安、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审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定条件明确的直接进行认定; 对申报条件模糊的或需“一事一议”认定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四)研究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 公示发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定人员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印发认定文件,发放《吴忠市高层次人才证》。
第四章 优厚待遇
第八条 政治引领。注重推荐高层次人才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根据事业需要选拔推荐优秀专家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任(挂、兼) 职。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三八红旗手”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社会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的荣誉评选中注重选拔推荐一批高层次人才。
建立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确定为用人单位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或推荐为上级部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高层次人才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病时应及时走访、看望、慰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服务中心)
第九条 科研服务。凡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科研和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鼓励申报市级人才项目,市人才专项资金最高可给予10万元支持。对能够攻关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推进重点学科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委人才办研究后,给予“人才+科技+产业+用人主体”组合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有关科技项目时,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
第十条 职称评定。引进或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优先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学历、论文、任职年限、奖项、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其继续教育、基层服务和工作量等不作统一要求。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第十一条 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在我市任一城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用人单位协助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工作单位在外市县的,户口可保留在吴忠市辖区内。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十二条 子女入学。全职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市委人才办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和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市内学校(幼儿园)就学,享受与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高中教育阶段入学按相关政策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配偶安置。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原则对口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民营企业人员,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安置或者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协调其他企业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服务推介、创业担保贷款等措施支持自主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社局、 国资委)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确定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公立医院、中医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定点医院。全职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凭“健康绿卡”享受我市定点医院优先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每年组织一批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体检项目标准为1200元/人,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卫生健康委)
第十五条 住房服务。全职引进来吴工作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除享受自治区、吴忠市和用人单位各项引才待遇外,凭“安居绿卡”还可享受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 (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补贴政策。其中:自治区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自治区D类、E类人才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市级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选择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吴工作期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全职引进来吴工作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两年。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应在提出申请后优先办结。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吴忠就业、居住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本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为外籍人士的,在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
第十七条 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市高层次
人才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全职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吴忠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倍数、公积金使用次数等核定的最高可申请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万元。实际贷款额度根据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审批服务。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扶持政策信息、商标注册等咨询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十九条 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应建立高层次人才涉税事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第二十条 休闲服务。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参观吴忠市域内由政府投资或管理的旅游景区,凭“畅游绿卡”享受本人及2名同行人员免首道门票待遇; 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凭“出行绿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市人才专项经费根据实际给予相关实施单位一定补助。每两年组织一批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休假疗养标准为6000元/人,所需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国资委、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高层次人才经培养达到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在职在岗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考核评估制度,由用人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或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并注销其《吴忠市高层次人才证》:
(一) 学术、业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资格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之一的;
(三) 失踪或死亡的;
(四) 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 其他应该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吴忠市高层次人才证》仅限本人使用,丢失、损坏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补办。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凡享受科研、人才项目启动资金的引进人才均实行“规定服务期限制”,须在我市全职工作至少5年(柔性引进人才根据协议约定事项执行) 。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我市的,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金按下列方法计算:违约金=所差服务年限×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规定服务年限。
各单位人才外出访学研修、提升学历等,按规定实行“规定服务期限制”的,服务期未满调离我市的,参照以上办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将各部门开展的人才管理服务事项纳入人才服务窗口,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社保医疗、创业指导、职称评审、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推动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人才”的管理服务机制,开通运行“才聚吴忠”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推动人才政策咨询、问题解答、项目申报等事项上网办理,提高人才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实施办法》精心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市委人才办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督促各项优待服务事项贯彻落实,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按规定将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待服务政策。本办法相关政策与区市现行人才优厚待遇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标准从高、政策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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