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群众: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捕捉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
二、严禁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加工利(食)用行为。
三、严禁非法运输、携带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进行非法捕捉、交易、加工、运输、利(食)用野生蝎子及其他野生动物,尤其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蝎子及其他野生动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正值野生蝎子繁殖期,我局将会同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法捕捉、交易、加工、运输、利(食)用野生蝎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广大群众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积极举报非法猎捕、加工、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举报线索逐一核实和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举报电话:
同心县公安局:0953-8038570
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0953-8031119
联系人:满忠林 13619532810
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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