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不动产登记证明义务人罗云,因保管不善导致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证作废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同心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提出,联系电话:0953-8039516,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给予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权属证书种类 | 权属证书编号 | 备注 |
1 | 罗云 | 同心县城镇五区四街坊皓月新都22号楼2-302室 | 建筑面积: 94.72㎡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宁(2017)同心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94号 | / |
同心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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